国有资产阳光交易又上新台阶——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正式纳入产权市场
数据: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交易额突破75亿元,融资额超13亿元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交易额、交易宗数、涉及资产总额等都有了大幅提升和拓展,该中心共成交各类产权业务302宗,交易金额超过75亿元,涉及资产总额近330亿元。该中心作为自治区唯一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托管机构,进入中心进行股权托管企业户数达105户,托管股本总额超40亿股,托管企业资产总额106亿元,并且通过股权融资达13.3亿元。“十二五”期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将重点完善区域产权市场体系,做大区域市场规模,实现交易规则、信息平台、交易系统、收费结算和过程监控“5个统一”,形成自治区经济核心区的综合性、一体化要素资本市场。
市场动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指定交易机构”授牌仪式隆重举行
2011年3月28日,自治区财政厅隆重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指定交易机构”授牌仪式,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从此迈上了新的台阶。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赵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处长张世仑、副处长陈玉华、各盟市财政局分管局长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总裁马志春、副总裁孙枫等出席授牌仪式。赵兵在授牌仪式上讲话,充分肯定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成绩,希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能继续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平台优势,坚持阳光操作,使产权交易平台成为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场所,并希望交易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夯实工作基础、严格操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更好地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好的成绩。
2008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确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自治区财政厅指定实施行政事业资产处置的产权交易机构。三年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操作规范、风险防范、创新竞价方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同时加强与外省市同业机构的学习,不断的完善交易制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在积极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工作的同时,努力开展了盟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进场工作,二连浩特、满洲里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先后批量进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操作。
本次授牌意味着区域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平台已初具规模。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总裁马志春表示,今后,中心将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资产转让和处置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出资人权益,保护投资人投资权益;同时中心将积极协助自治区财政部门探索各类国有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在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市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开创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和办法,为区域产权市场建设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1、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额破亿元,增值率最高达160%。
2008年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内财资[2008]136号)文件出台,截至目前,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共完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110宗,实现交易额1.65亿元,平均增值率在12%以上,最高增值率达160%,为自治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收入水平做出贡献。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进场交易意味着绝大多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已经进入国家指定阳光交易平台开始实现市场化配置,为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防止暗箱操作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积极作用。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已经具备了全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指定机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定交易机构和地方与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承办机构资质,初步形成覆盖全区、联通全国的各类国有性质资产和权益交易超级市场。
2、内蒙古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处置文件首次公布。
2010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确定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为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根据《呼伦贝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进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呼财资[2010]1374号)文件要求,呼伦贝尔市本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截至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也已正式进入北京产权市场实行公开交易,黑龙江、陕西、山西、江苏、湖南、云南、甘肃、青海、河南、安徽、浙江等省已相继出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重庆、江西、湖北等省涉及的各种特许经营权、公产房出租、出借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已经实现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正在担负起公有性质资产和权益的守门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