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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提高仪器设备及房屋资产的利用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自治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权限的通知》(内财资【2019】1260号)及《内蒙古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内工大 校发〔2021〕1号)规定,现对2021年全校闲置、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调拨、处置。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报废资产只对有实物的资产进行处置,盘亏资产(有账无物)暂不予处置。闲置资产要在全校范围内根据需要及时调拨再利用。
2、各单位(部门)在工作中及时掌握货物类固定资产及所占用公用房使用情况,对申报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论证,本着物尽其用、厉行节约、提高资产利用价值的原则,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申报工作。
3、属于涉密范围的计算机等设备暂不予处置。
二、 工作安排
1、处置资产申报工作不限定时间,全年随时受理申报。单位根据实际,确定需要处置资产的,随时通过资产管理平台提交处置申请,资产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领导审核通过。
2、国资处根据处置申请提交情况及时汇总统计闲置和报废资产申报清单,对闲置资产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拨再利用。对无法再利用的闲置及报废资产,进行整理并上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同意后,按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3、在处置报批期间,各单位(部门)申报的闲置、报废资产的保管工作仍由本单位(部门)负责,直至处置工作全部完成。
4、报废资产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
三、 其他事宜
1、请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2、请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提醒本部门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平台中提交的处置资产(包括2020年提交未走完流程的处置资产)申请确认点击发送。
3、工作联系人:青山 联系电话:6577059 ;18647127774
附件:《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03-19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不低于6 |
办公设备 |
不低于6 |
车辆 |
不低于8 |
图书档案设备 |
不低于5 |
机械设备 |
不低于10 |
电气设备 |
不低于5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不低于10 |
通信设备 |
不低于5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不低于5 |
仪器仪表 |
不低于5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不低于5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不低于5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15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15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15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15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20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30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30 |
工程机械 |
10-15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15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15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15 |
饮料加工设备 |
10-15 |
烟草加工设备 |
10-15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15 |
纺织设备 |
10-15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15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20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10 |
医疗设备 |
5-10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10 |
安全生产设备 |
10-20 |
邮政专用设备 |
10-15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20 |
公安专用设备 |
3-10 |
水工机械 |
10-20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10 |
铁路运输设备 |
10-20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20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20 |
专用仪器仪表 |
5-10 |
文艺设备 |
5-15 |
体育设备 |
5-15 |
娱乐设备 |
5-15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不低于15 |
用具、装具 |
不低于5 |